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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抓捕,《新快报》昨日以头版大字“请放人”发出吁请,让人震惊。

       近几年来,记者因新闻报道被打、被告、被捕,屡有发生。其中,有些是记者本人缺乏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访报道中收受贿赂,或私下以报道相要挟,谋取不当利益;而更多的则是被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害怕丑事丑闻被揭露,使用武力或利用公权力,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

       记者陈永洲的采访报道行为属于上述哪一种,目前尚不能查证。如果陈永洲在采访中收受贿赂,罪名应该是“商业受贿罪”;如果是私下以采访报道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那么应该是“敲诈勒索罪”。但从长沙警方带到广州的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来看,都与上述两种罪行相去甚远。不过,在长沙警方下一步的侦查活动中,是否还会发现陈永洲新的犯罪事实,尚未可知。

       事实上,中联重科与《新快报》就报道方面产生的官司纠纷,已有一段时间。据《新快报》方面称,该报5月份刊登了中联重科这家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7月份被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上辱骂,但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新快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并拒不删除侵权言论,于是《新快报》在广州将中联重科告上法庭。而中联重科一面向广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长沙警方于9月16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10月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捉拿归案。

       即便以目前陈永洲涉嫌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论,他及他所供职的《新快报》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并且使中联重科遭受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此项罪名。那么,陈永洲私下是否故意向他人或其他机构发布过有关中联重科的虚假信息?公众不得而知,而《新快报》半年多来刊发的10篇涉及中联重科的报道中,有哪一些虚构信息?同样不得而知。

       退一步说,哪怕《新快报》的某些报道存在虚假信息,但只要不涉及主观故意,而是无心之失,且报社方面能够及时刊登更正信息,那么此项罪名即不成立。

       如此看来,长沙警方此番赴广州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捕记者,迷雾重重。假如如上文所说,陈永洲因为私下故意向他人或其他机构发布过有关中联重科的虚假信息而被捕,那么新闻界同仁应该引以为戒。但是如果陈永洲因为报道了中联重科的丑闻,甚或报道中存在一些无心之失的瑕疵,而被警方抓捕,则让人不寒而栗。而正因如此,新闻界一片恐慌——这涉及记者最基本的职业伦理:报道事实,追问真相是否可能?

       一家公众公司,毋庸置疑地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这是维护股东利益,维系公司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之必须;而媒体的监督权,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福祉,不会因为被监督者是一家背景深厚的上市公司就网开一面,故意曲笔,否则监督没有任何公信力可言,没有大多意义,反而可能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对媒体的监督权,应该是政府、公司(公众)和媒体三方善加呵护。但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出现了一种状况,某些公司由于对地方财政贡献很大,或在当地有深厚背景,某些地方公权力部门便不能够正确处理与辖区范围内的这些公司的关系,自甘堕落为这些公司的“护院家丁”,媒体的监督一旦落到这些公司头上,则某些公权力部门便看其眼色行事。

       媒体的监督权看似很强大,其实在公权力面前非常脆弱。一旦媒体没有了监督权,社会就像一辆夜间行驶的车辆,而车灯则被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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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

陈季冰

492篇文章 7年前更新

1967年12月生于上海,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曾任上海经济报副总编辑、东方早报副主编,现就职于上海商报社。著有从近现代历史出发探讨“中国崛起”问题的通俗学术著作《下一站:中国》。本博客内所有文章(除特别注明外)版权均为陈季冰所有,欢迎浏览,如欲转载,请事先与本人取得联系。 chjb@vip.sina.com。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号:冰川思想库,ID:bingchuans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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