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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报道说,此举在全国属于率先首创。按照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文兴的说法,“要把侵占公众的资源还给公众。”他在接受采访时还认为,以前开发商的违规建设通过罚款就合法化了,现在罚没规定将对那些心存侥幸的开发商和城中村小产权房是一个震慑。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些网民认为,这体现了在中央问责制的强大压力下,地方政府搞保障房有病急乱投医的倾向。还有一些人则以某种类似与阴谋论的观点揣度石家庄政府的这种政策导向有可能对“养鱼执法”构成某种潜在的鼓励。据他们说,因为有了上述政策,相关政府部门今后见了违章建筑,很可能一开始故意忽视甚至纵容,而到了房子都造好了,突然予以没收。

应该说,这些担心都不是不值得倾听的。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的压力确实是相当大的。《人民日报》的报道说,今年中央下达给河北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是38万套,其中石家庄市任务为41248套,是2010年的3倍还要多。“十二五”期末,石家庄计划实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以上的目标。但石家庄市保障房建设受城市已有规划的建设区域限制,面临找地难、住房供应短缺、资金配套难等严峻现实。因此,出台上述“强征”违规建设住宅的《意见》,显然有缓解上述矛盾的考量在内。

当然,就《意见》的初衷而言,特别是结合全国各地目前普遍存在的违章建设现象,假如它能够得到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执行,对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震慑违章建设倒确实是一箭双雕之举。但问题在于,做任何事情,哪怕它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前提必须是守法,政府自己尤当如此。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相信,各地针对违规违章建筑的处理肯定是有详细的法律法规的。一般的认识是:既然是违章的建筑,就应该责令违规主体自己整改,该拆除的应当坚决拆除。从理论上讲,如果违章建筑已经开工建设到足以供人使用(当作保障房),那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当然,这也仅仅是理论上说,因为鉴于中国的复杂情况,相信没有一个读者会把这茬当真。但即便排除上文中的阴谋论解释,石家庄的政策也会造成一个法律上的严重困难:假如一幢违章建筑在建设的中途或一开始就被政府发现了(例如有人举报),那么政府到底是应该责令其停工整改呢,还是断然予以没收、然后政府自己派人将其完工,再用作保障房?假如是后者的话,是不是政府自己在干违章建设的事呢?

另外,我也相信,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没物资(包括房产),也必定有专门的如何处理的规章制度,比方说经过公开的社会拍卖,将回收的资金上缴国库等等。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些违章建筑可能的确不必拆除,而应该没收。但稍微具有一点现代意识的人都应该明白,某个政府部门没收来的财物,是坚决不能允许由它自己自由支配的,不管它拿它们来干什么。这里面有一个政府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纪律问题,这条财政底线一旦被突破,将会酿成许多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因此,我认为石家庄市当下应该做的最急迫的事情,并不是像报道说的那样“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而是退回一步,认真审查上述《意见》的合法性,并对操作中可能引起的副作用进行广泛的讨论。

写于2011年5月9日,本文系我应约为《新京报》撰写的2011年5月10日社论,有删改。见报标题:没收违建做保障房,前提是合法;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05/10/content_22942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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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

陈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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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2月生于上海,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曾任上海经济报副总编辑、东方早报副主编,现就职于上海商报社。著有从近现代历史出发探讨“中国崛起”问题的通俗学术著作《下一站:中国》。本博客内所有文章(除特别注明外)版权均为陈季冰所有,欢迎浏览,如欲转载,请事先与本人取得联系。 chjb@vip.sina.com。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号:冰川思想库,ID:bingchuans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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