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春天,我在瑞典学习媒体管理,我的一位老师在总结一家曾是瑞典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的衰落时断言,报社内部缺乏男女平等的企业文化是最根本原因。这让当时的我惊讶而又难以理解,我也主张男女平等,但它真的是决定一家企业兴衰的首要因素吗?
不管怎么说,这使我对欧洲社会给予性别平等的重视程度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深刻印象。
欧盟司法专员维维安•雷丁(Viviane Reding)在今年9月初提议的一项法案像一颗重磅炸弹,在已经被欧元危机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欧盟委员会内部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政治分裂。
该法案规定,凡是员工人数超过250名或者营收高于5000万欧元的公司,都必须每年报告其董事会成员性别构成情况。到2020年,欧洲上市公司必须把至少40%的非执行董事职位留给女士担任。女性董事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公司,将受到行政罚款,或者被取消获得政府补助或合同的资格。
显然,这项激进的法案旨在促进男女平等,尽快消除欧盟27个成员国内普遍存在的严重性别失衡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今年1月,女性董事在大型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3.7%。 雷丁女士认为,这项事业仅通过倡导和鼓励进展过于缓慢,企业董事会女性成员历年年均增长仅为0.6%。
法案一经提出,立刻遭到了以英国和瑞典为首的一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强硬抵制。英国还召集了至少11个成员国一起致信欧盟委员会,要求取消这项提案。根据欧盟复杂的多数票表决机制,这已足以封杀相关立法计划。大型企业也一直抵制强制性配额,它们认为,在欧元区危机持续之际,大幅变动高层管理团队是不合时宜的。欧盟最大的雇主组织“商业欧洲”(Business Europe)发表律师声明称:“一刀切的配额严重干涉企业自由以及股东对自身事务的组织。他们无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巨大差异,也不考虑企业董事会的运行机制及更替方式。”而在由26名成员组成的欧盟专员团(EU college of commissioners)中,据称至少有11人(多数为欧洲各国自由派政党成员)反对这项提案,只有8人有可能支持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激烈反对法案的英国,其实是世界主要大国中女性企业高管比例相对比较高的。根据致力于促进企业中女性成长的非营利机构Catalyst的计算,美国、英国、德国企业董事会中的女性比例平均值分别为16%、15%和11.2%。而瑞典的这个比例更是跻身全球前三位,这两个国家似乎比欧盟的政治家们更深刻地理解“欲速则不达”这句中国成语的精髓。这里顺便说一下,中国为8.5%,日本则接近垫底,只有不到1%。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欧盟专员团中反对该提案的人士多为女性专员,如外交事务专员阿什顿夫人(Lady Ashton)、电信事务专员内莉•克勒斯(Neelie Kroes)、气候问题专员康妮•赫泽高(Connie Hedegaard)、创新事务专员梅尔•盖根-奎因(Máire Geoghegan-Quinn)和民政事务专员塞西莉亚•马姆斯特罗姆(Cecilia Malmström);而正式表态支持该提案的人士却主要是男性专员,如奥利•雷恩(Olli Rehn)、米歇尔•巴尼耶(Michel Barnier)、安东尼奥•塔亚尼(Antonio Tajani)和拉斯洛•翁多尔(László Andor),他们分别担任欧盟的首席经济事务、金融、工业事务与社会事务官员。
反对者当中,没有一个声音认为企业董事会中的女性比例不应该提高。它只是强调,通过立法强制,不仅无助于这个目标的尽快实现,反而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因为人们真正希望的是商业领域里的男女平等,而非多几个撑撑门面的女董事和女董事长。正如“商业欧洲”很具洞见地指出的,这种强制性的配额制度并没有解决女性在就业中面临的实质问题。
法案的支持者则指出,事实上,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已经和正在制定类似的强制性配额制度,就连性别问题上十分保守的印度最近也要求某些上市公司拥有至少一名女性董事。而且,从挪威过去近10年来的尝试来看,它的运行是相当有效的。挪威于2005年修订《公共有限公司法案》,成为第一个引入董事会性别配额制度的国家。该法规定:“如董事会由两名或三名董事组成,则两种性别均须有代表”;“如董事人数超过九名,则每个性别的代表比例均须达到40%。”公司必须在2008年1月前满足要求,否则有可能因为不合规而遭到解散。《挪威会计法案》还要求公司披露性别多样化信息。目前挪威董事会里的女性比例平均值高居世界第一,为40.1%。
支持者的理由是:企业董事会男女比例的失衡不是女性能力不足的结果,而是陈腐观念和不公平的社会经济结构所造成的。此外,就公司的运营本身而言,鉴于女性本身的特质及其对男性的有益影响,有女性参与的董事会能做出更好和更人性化的决策,造就更多元化的公司文化。立法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加速这一进步。
由于律师们经过审查后发现这项法案违反了欧盟条约,雷丁女士不得不于10月下旬撤回提案。但人们预计她不久后还将提交修订后的非强制提案,这位为女权而战的欧盟官员自信地说:“我们已经奋斗了100年,再等一两周时间没什么太大区别。”
虽然这使得欧盟委员会避开了一场有可能引发严重分歧的尴尬投票,但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仍将持续下去。当然,这起风波也唤起了我在瑞典的记忆。事实上,正如我在前面已经说的,在当今世界上,很少有人公开反对男女平等。问题在于,每一个国家都已经有促进男女平等的一般性法律。且不说具体领域内的这种立法强制究竟有没有实际的效用?它的确很容易同宪法(就像欧盟条约)赋予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权利相冲突。事实上,需要促进性别平等的领域不仅有大公司的董事会,还有上至国家议会和政府内阁,下至医院、学校、警局等一切公共机构……针对这个问题的立法可以无穷尽地往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推进,直到它夺走人们绝大部分自由。
然而在问题的另一面,“权利”概念本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它是与时俱进的。就拿“女性在社会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这一概念来说吧,即便在西方国家,它被视为理所当然恐怕亦不过百年而已。因此,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法律体系是否在移风易俗方面也应当更加积极进取?
我只能说,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观和法律观,互相不能被对方说服。我个人似乎更倾向于消极的法律观,在我看来,个人自由是一切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新道德和新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得到自由的选择,才是值得追求的,也才是真正能够长久有效的。
写于2012年11月9日,发表于2012年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见报标题:欧盟规定公司女性董事比例行得通吗?;链接: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2-11/10/content_17510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