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话,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可谓耳熟能详,那就是“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然而,像苏格兰已经举行和加泰罗尼亚渴望举行的“独立公投”究竟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说,关于一国内部的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通过“自决”而脱离该国、独立建国的诉求,目前国际上至少在法理层面有没有达成过什么共识?
历史上最早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可能是著名的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不过洛克是在建构其现代“契约论”国家理论的过程中顺带提出这一概念的,在洛克的时代,这也并不是一个多么具有现实性的问题。
1919年,在安排一战以后世界秩序的国际辩论中,当时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首次公开主张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引入国际法。他提出,世界上所有自认为构成民族的团体都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但如同威尔逊的大多数怀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国际政治理念的最终命运一样,它并没有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支持。
但很快,随着那些古老帝国的消亡,特别是二战以后,世界各地反殖民主义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日益高涨,长期作为一个空想的“民族自决”理论终于迎来了开花结果的收获期。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以及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几个联合国决议都明确承认了“民族自决权”。按照联合国精神,“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都具有决定自己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自那以后几十年来,共有100多个前殖民地和附属国相继独立,这一原则成为贯穿20世纪的殖民地人民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理论支持。
但是,这一得到联合国和国际法支持的“民族自决权”似乎仅限于受外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民族。鉴于苏格兰、加泰罗尼亚和佛德兰隶属于英国、西班牙和比利时的历史如此悠久,它们与后者种族、宗教、文化传统又如此密切,因而显然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再看看国内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不承认国内的某个民族可以“自决”而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独立建国。与中国的一些“民主派”的逆反心态可能恰好相反,英国在苏格兰独立公投问题上采取的大胆务实的态度只是极个别的特例,西班牙在加泰罗尼亚问题上的态度倒是常态。众所周知,美国通过一场内战阻止了南方各州的独立,捍卫了国家的统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的苏维埃宪法倒是清楚写明,各加盟共和国人民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自决”脱离苏联。当然,在苏联体制下,这只能是一纸根本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在这个问题上,眼下国际法学界形成的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如果某个民族在一国内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例如宗教迫害、种族屠杀等人道主义灾难——时,那么“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来寻求独立建国可以是最后的合法手段。但如何甄别“不公正待遇”及其严重性?这是一个性质模糊且主观性很强的问题,我们看到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实力说话。
由此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即便仅仅在理论层面都仍存在诸多争论,更何况付诸政治实践!
中国舆论和中国民众经常质疑西方的所谓“伪善面目”和“霸权主义本质”,最有力的例证无非是西方支持前南联盟的科索沃独立,却反对乌克兰克里米亚人的独立“自决”。英国驻乌克兰大使西蒙·史密斯(Simon Smith)曾专门就克里米亚独立公投发表文章,他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辩解。史密斯认为克里米亚公投不应被认可的理由有七个:违反乌克兰宪法、外国(俄罗斯)进行干涉、没有合理的组织安排、缺乏公平性和代表性、未经过充分的辩论环节(苏格兰从决定独立公投到正式投票日之间有两年时间,而克里米亚仅有一周时间!)、无法对其结果进行核实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也认为此次公投无效。但是,这些理由或多或少地同样存在于科索沃,在那些反西方人士那里是不会有多少说服力的。
暂时看起来,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魁北克独立问题上的做法,为这个棘手的难题提供了一个折中和务实的解决方案。
魁北克最初是法国殖民地,18世纪中叶被割让给英国,埋下了当地法裔与英裔移民之间的历史恩怨。上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受到世界范围内的民族独立运动的鼓舞,再加上法国的舆论支持(1967年夏天,法国总统夏尔·戴高乐(Charles de Gaulle)应邀参加蒙特利尔世博会并访问加拿大期间,曾在蒙特利尔市政厅阳台上发表即兴演讲。他在当地群众的一片欢呼声中高呼“自由魁北克万岁!”,引发了加法两国之间的一场外交纠纷),魁独气势日渐高涨。
如前文已述及的,1980年和1995年,魁北克先后两次举行独立公投。前一次,独派以40%的得票率惨败,后一次却惊险得多,独派获得了49.4%的高票。
为了杜绝魁独势力以后频繁地发动类似的独立公投,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998年做出裁定:依据国际法与加拿大法律,魁北克无权单方面独立。但法院同时还决定,如果魁北克人表达出清楚的独立意愿,加拿大联邦政府必须与魁北克地方政府进行协商。
作为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路线图,加拿大国会于2000年通过了《清晰法案》(Clarity Act),规定一个地区如要举行独立公投,首先必须要在字面上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文字表述,降低人民对其独立后果的认识;其次,“独立公投”的通过,赞成票简单多数是不够的,必须要绝对多数。而何为“清晰表述”、“绝对多数”以及其他涉及法律的解释权,均归联邦国会。除此之外,即使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还必须在由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中取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正式独立。
这个法案使得魁北克今后不要说从加拿大独立出去,就连再举行类似的独立公投都很困难。因此,有中国观察者戏称它是“加拿大版”的《反分裂国家法》。而从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角度说,它一方面不希望魁北克独立,另一方面也没有将魁独之门彻底封死。它认为,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类问题引起的纷争和混乱。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联邦国会,它们的观点似乎是:一个国家中某个地区是否可以独立,既不能由该地区人民单方面决定,也不能完全由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单方面决定。
看得出来,这个名为“清晰”的法案在具体操作时一定是非常“模糊”的,几乎完全仰赖加拿大联邦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及权威。它在西方的民主宪政体制以及具有深厚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传统的加拿大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但放到世界上其他地方却未必是一剂良方。但不管怎么说,这至少体现了一种试图使这类问题“有法可依”但又不是一味强硬压制的具有弹性的解决方案。(全文完)
写于2014年10月16-26日,2014年11月12日;发表于我的“腾讯·大家”专栏;链接:http://dajia.qq.com/blog/45050609394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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